闲置商场写字楼可改成职工集体宿舍_北京
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职工集体宿舍来源开辟三大渠道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来源分为三个渠道:一类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作为13个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城市之一,北京正大力推动此类项目的建设。北京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在2017年完成203公顷集体土地供应的基础上,今后4年,北京将供应约8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第二类是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第三类是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但不是所有的物业都可以改建为职工集体宿舍。《意见》要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意见》还专门强调,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职工集体宿舍不得面向家庭出租
在运营方面,《意见》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将搭建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
在服务机制方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据了解,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金融管理部门,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融资贷款要求特点,正积极研究支持集体租赁住房的长期贷款政策。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等第一批4家银行已确定最长期限为30年的融资贷款方案支持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运营主体,和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而拒不退出集体宿舍的用工单位、个人,在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推职工集体宿舍有利于稳定租金
魔方公寓华北分公司总经理桑旭家认为,《意见》及时回应了市场的客观需求,一举多得,既有利于盘活利用存量闲置房源,又能有效解决务工人员租住问题。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中原集团首席运营官李文杰表示,《意见》相关规定防止了利益的固化,堵塞了漏洞,形成了管理上的闭环。需要强调的是,改建的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都不变,仅仅是改变使用用途,而且区别于普通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解决的是职工本人的住宿问题,而不是解决家庭成员居住生活等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认为,北京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相对较低的小户型房源供不应求,而床位式租住产品几乎空缺。《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专门趸租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通过提供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等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务工人员多层次的租住需求,从而有效增加了这类租赁产品的供应,完善了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体系,实现供需匹配,有利于稳定租金。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表示,现在借鉴学校、部队、产业园区集体宿舍的做法,推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能够就近解决这些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最基本的居住问题,解除这些人员安全、稳定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职住平衡。